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7弄3號3(現於臺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刑期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8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8003420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2月25日,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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