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瑞富選任辯護人顏瑞成律師被告方文弘
江建興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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