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志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志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參照)。
二、查受刑人何志詮前於民國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4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5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5月、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且有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
1、編號2所示之宣告刑,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編號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就應執行之刑,即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30日凌晨4│105年12月22日晚上6│105年11月30日凌晨4│││時許│時許│時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5287號│偵字第5287號│偵字第528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52號│106年度訴字第852號│106年度訴字第852號││事├──────┼─────────┼─────────┼─────────┤│實│判決日期│106年05月31日│106年05月31日│106年05月31日││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52號│106年度訴字第852號│106年度訴字第85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6月26日│106年06月26日│106年06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553號(編號1至2│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字第10554號(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刑期屆滿││││日108年12月23日)│└────────┴───────────────────┴─────────┘┌────────┬─────────┬─────────┬─────────┐│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22日晚上6│││││時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5287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52號││││事├──────┼─────────┼─────────┼─────────┤│實│判決日期│106年05月31日││││審│││││├─┼──────┼─────────┼─────────┼─────────┤││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5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6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554號(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刑期屆滿│││││日10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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