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遠華
主文謝遠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遠華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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