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54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施鍠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妍紓 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80,4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0,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9,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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