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53號原告 陳柏諺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萬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萬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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