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已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42號原告翁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弘泰 益工程行即 童白奕 間請求返還已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計算式:500,000+60,000+40,000+100,000+100,000=800,0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