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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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琥(已歿)上列被告因涉嫌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認被告陳勝琥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勝琥所涉上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後,於106年5月11日繫屬本院,此有桃園地檢署106年5月11日桃檢坤建106偵5495字第039589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章1枚可參。而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06年6月27日身故乙節,並有警方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特殊記事欄載明「死亡」,特殊記事日期為106年6月27日)各1份足憑。準此,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