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張智凱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被告王方平
區戶政事務所)(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戴文靜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5年度壢簡字第20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呂世文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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