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權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68號原告英豪保全股份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棟墻 被告臺中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張達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權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以107年度補字第92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嗣原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305號裁定駁回抗告,該駁回裁定業經原告於107年9月4日收受,未於10日內提起再抗告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305號卷第9頁)。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吳昀儒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