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517號
原   告 瑞聯天地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崇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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