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517號
原 告 瑞聯天地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崇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