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18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5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義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