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4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
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陸拾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