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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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罪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4月30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7月23日裁定自同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於同年9月24日裁定自同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魏玉英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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