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上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上訴人 王慶鐘 被上訴人 張順筌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公然侮辱等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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