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438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靚車高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為快遞業者,提供兩岸三地快遞貨物「
DOORTODOOR」服務。被告於民國95年10月至12月託運貨物
至香港、大陸,服務運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8,415元,原
告自95年12月起催收帳款,被告屢以老闆出國、支業需老闆
用印、已電匯等理由搪塞,迄今仍未給付,爰本於運送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抗辯。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應收帳款3紙為證,被告
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爭執,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運送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4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96年10月24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2,200元(詳如附表),由
被告負擔。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附表:訴訟費用明細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200元││
├───────────┼───────┼──────┤
│共計│2,200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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