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胡晏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