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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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68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張德旺 之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及各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被告 吳麗娟 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