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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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68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張德旺 之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及各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被告 吳麗娟 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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