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376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告 蕭思涵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5日下午2時25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完整明細表。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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