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小上字第122號上訴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葛家秀 、 梁苡菲 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7年度店小字第392號」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店小字第392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熊志強
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