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仲許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仲許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仲許字第3號抗告人宏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LSTOMTRANSPORTS.A.、ALSTOMHOLDINGS、ALSTOMACADEMYFORRAIL、ALSTOMNETWORKUKLTD間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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