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3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376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謝佩蓉 被告 蕭思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9,960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95年6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及自民國95年6月21日起至民國95年9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2.3%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867元,及自民國9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6月1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25%計算,及自民國95年12月1日起至民國96年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2.5%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被告與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簽訂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台新銀行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公告於太平洋日報,以此通知被告上開債權讓與情事,是本件債權業已合法移轉,自讓與時原告即取得債權人之地位,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台新銀行對被告之所有權利,即為上開合意管轄效力所及,原告據以向本院提起本訴,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第1、2項聲明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9,960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12月21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及自94年12月21日起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⒉被告應給付原告34,018元,及自9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5%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5月3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及自95年5月3日起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嗣於110年8月5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就訴之聲明第1、2項為減縮,並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見本院卷第202頁),核係不變更訴訟標的,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4月25日向台新銀行申請信用貸款70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採非循環動用(含回復型借款)方式,借款期間為7年,約定利息按固定年利率1
1.5%計息。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5年11月21日即未依約給付,計尚欠本金659,960元,及自95年12月21日起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又按台新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1條第7點約定,被告就本件契約約定為回復型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即所繳納之貸款金額可再循環動用,其計息規定依本條第4項,以借款利率加上1%為年利率。被告至95年3月31日止已循環動用33,867元,未依約繳納,計尚欠33,867元,及自95年5月1日起按年息12.5%計算之利息。被告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另依台新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6條約定,被告自本金到期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屆期時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屆期時利率20%加計違約金,原告僅請求其中9期之違約金。爰依債權讓與、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報紙、台新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帳務查詢資料、透支息歷史交易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依據債權讓與、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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