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23號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甲○○已於聲請前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是債務人甲○○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沈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