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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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67號上訴人 秦伯陽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2千31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已確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萬74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郭慧珊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