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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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79號聲請人費金英相對人 洪美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27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6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96年2月5日│CH329811││├──┼──────┼───────┼──────┼──────┼─────┼──┤│002│96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96年2月5日│CH329804││├──┼──────┼───────┼──────┼──────┼─────┼──┤│003│96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96年2月5日│CH329806││├──┼──────┼───────┼──────┼──────┼─────┼──┤│004│96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96年2月5日│CH329814││├──┼──────┼───────┼──────┼──────┼─────┼──┤│005│96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96年2月5日│CH329807││├──┼──────┼───────┼──────┼──────┼─────┼──┤│006│96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96年2月5日│CH329812││├──┼──────┼───────┼──────┼──────┼─────┼──┤│007│96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96年2月5日│CH329802││├──┼──────┼───────┼──────┼──────┼─────┼──┤│008│96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96年2月5日│CH329813││├──┼──────┼───────┼──────┼──────┼─────┼──┤│009│96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96年2月5日│CH329808││├──┼──────┼───────┼──────┼──────┼─────┼──┤│010│96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96年2月5日│CH329809││├──┼──────┼───────┼──────┼──────┼─────┼──┤│011│96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96年2月5日│CH329805││├──┼──────┼───────┼──────┼──────┼─────┼──┤│012│96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96年2月5日│CH329818││├──┼──────┼───────┼──────┼──────┼─────┼──┤│013│96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96年2月5日│CH329810││├──┼──────┼───────┼──────┼──────┼─────┼──┤│014│96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96年2月5日│CH329817││└──┴──────┴───────┴──────┴──────┴─────┴──┘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