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 曾春霞 相對人 陳長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長庚於民國95年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6年8月2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00萬元及自10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四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7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林邊鄉│銀放索││470│建│0│2│01.07│全部│重測前:田│││││││││││││墘厝段放索│││││││││││││ 小段 172-25│││││││││││││1地號│└──┴───┴────┴───┴──┴───┴─┴──┴──┴────┴───┴─────┘┌───────────────────────────────────────────────────────────┐│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72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4│豊作路27號│銀放索段470地號│加強磚造,│一層70.29、總面積70.29││全部│重測前: 田墘 厝段││││││一層房屋││││放索小段120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