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475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奇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4號,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璧君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