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洪國超 之承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張唯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營小字第19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上午09時4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