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8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4號原告 陳鉛發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葉俊榮 (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徐耀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苗栗縣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苗栗縣0000000000000鎮○市○○區○號道路(苗9線後龍都計區10K~11K)拓寬工程(下簡稱系爭道路拓寬工程),需用苗栗縣○○鎮○○○○○○鎮○○○段○○○○○○○號等125筆土地,面積0.854033公頃,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內政部民國104年3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40021132號函核准徵收,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交由參加人於104年4月20日以府地用字第00000000
00C號公告,同日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A號函通知所有權人。原告不服,以其所○○○鎮○○○段○○○○○○○號土地(以下稱系爭土地),後龍鎮都市計畫67年10月20日公告時,並無轉彎處半徑之設計,原告向前國有財產局(102年1月1日更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簡稱國有財產署)承購土地時,國有財產署已將公用道路分割清楚,並無道路用地,應俟苗11線計畫道路拓寬再辦理徵收較為妥當云云,參加人104年6月24日府地用字第1040129122號函復,略以所述道路彎角係都市計畫範圍。原告復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被徵收土地之需地機關,就系爭土地是否有徵收必要、公益性,及徵收後有無依徵收計畫使用之情形,至為明瞭,由其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有助本案訴訟程序之進行,故認有輔助本件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