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長良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長良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長良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