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 王健全 代理人 陳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李勻淨附件:
一、聲請人應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及郵務送達費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請聲請人提出民國98年、99度、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四、請提出目前繫屬中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並提出因強制執行每月遭扣薪之數額及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轉帳證明等)。
五、提出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投保資料清單、工作在職證明書及最近6個月之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轉帳存摺、扣繳憑單)。
六、請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相應之「單據」作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2年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七、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及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八、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