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唐昀希 (原名: 唐瑞鄉唐芯榆 )選任辯護人 吳念恒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豐 (原名: 林聖薺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5號民國107年11月27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①附表一編號99「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應補充記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附表一編號141「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記載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5號民國107年11月27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99、141「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均有顯然誤寫之情形, 爰依 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田德煙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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