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1號
原告 賴承源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
被告 吳麗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自臺中市○○區○○路0000○0號房屋遷出,並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返還原告。上開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20萬28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函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上開土地面積2688平方公尺,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1800元計算,土地價值3171萬8400元(2688平方公尺×1萬1800元=3171萬8400元),合併計算價額為3192萬1200元(20萬2800元+3171萬8400元=3192萬1200元)。聲明第2項為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92萬12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1萬14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