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原小字第7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被 告 林依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856元,及自108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本件係被告向訴外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購買「DD-三星A50藍色」商品,並由原告提供被告分期付
款之交易,因被告有主文第1項所示之分期款未支付,經原
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0
6號),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惟未提出異議理由,
復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經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違約金請求部分,本院審酌原告已向被告請求週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若再加計兩造約定以每日按日息萬分
之5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已逾法定利率之上限,已屬以
違約金條款之方法巧取利益,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違
約金為1元,始屬適當,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雅文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