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81號原告 施秋蘭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納,致起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