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聲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3號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處罰之裁判」(罰鍰新臺幣3萬元)之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勞動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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