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原告甲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號對本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170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金芳書記官許珈綺調解委員陳俊卿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000000000000000000翻譯人員 柯宥緁 被告乙○○調解委員陳俊卿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整,並經原告當場點收無誤。(原告簽名:DominicPatrickStott)
二、原告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許珈綺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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