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及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莊珮吟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