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963號債權人 江宸熙 債務人 劉冠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冠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利率為百分之二十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劉冠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