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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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反訴原告 劉淑惠 反訴被告 李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7900元(000000-轉讓1000=2279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