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反訴原告 林青松 反訴被告 李桂芳 上列本訴原告李桂芳對本訴被告 劉淑惠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林青松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是反訴制度係為使被告對於原告之訴得與原告對於被告之訴,合併其程序,藉以節時省費,並防止裁判之牴觸而設。上開條文於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雖允許對本訴當事人以外之與原告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惟並未准許本訴被告以外之人亦可提起反訴,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本訴被告僅有劉淑惠1人,訴訟中反訴原告林青松具狀對本訴原告提起反訴,因林青松非本訴當事人,亦非與原告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參酌上開說明,應認為反訴原告林青松所提反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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