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79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洪清水
上列當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929%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元,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叁萬零柒佰陸拾玖元、新
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