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沈陳鳳如
即 被 告       弄14號
訴訟代理人  沈春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涂嘉文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