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一有關「乙○○」之記載應更正為「 盧聰敏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理由欄一有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