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21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程致中 、 程暄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