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原告 吳國輝 被告 宇馥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瀚中 被告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被告 林明科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證,揆依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蔡雲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