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債務人 陳朱生 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朱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業經本院裁定其自民國110年8月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已公告資產表。因清算財團財產之車輛(2018年1月出廠、個人計程車)需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