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告乙○○
丙○○甲○○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告丁○○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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