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8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4年11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8,532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2年6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92年6月6日起至94年6月6日止循環動用,按週年利率14.25%固定計息。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於94年9月2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9,163元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92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92年10月15日起至93年10月15日止循環動用,按週年利率15.88%固定計息。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其於93年9月10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3,592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532元│94年11月2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29,163元│94年9月3日起至│百分之14.25│94年10月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3,592元│93年9月11日起至│百分之15.88│93年10月1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