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1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明文。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既非案外人 葉莉莉 與債務人間系爭保險契約關係之「債權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自不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逕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請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美雲